■個論
  近日,有人在湖南紅網上發帖稱,湖南雙峰縣縣委、縣政府用紅頭文件“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網帖稱,縣企業主李定勝被抓後,利用關係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若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記者獲得一份文件,清晰揭示了這一過程。
  (4月17日《中國青年報》)
  公共權力不保持基本的謙卑,及至公開以紅頭文件的高調形式去“法外求情”,受到公眾詬病,如今已非新聞:2007年,內蒙古蘇尼特右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持有彈葯案時,法院竟收到所在地政府的公函,建議法院輕罰;去年6月,湖南麻陽縣文化局兩名官員因貪腐案落網,涉案單位向法院出公函“請求輕判”……
  稍有區別的是,之前的幾起公函沒有雙峰縣的層級高、動作大、指向明。其一,雙峰以一級黨委政府聯合署名的形式出現,彰顯的是縣委縣政府插手和干預司法的決心;二者,發紅頭文件,為的就是要鬧出點動靜,動作大起來,而且“曉之以理”,才能引起市政法委的重視;另外,指向明確,直接表述“建議”內容,要執法部門對李定勝取保候審。其實,報道中的事實明確,在李定勝的家中起獲象牙25根,重達172公斤,價值超過百萬。面對犯罪事實,地方政府的任何建議放人都顯得無理無據,嚴重影響著執法部門的公正斷案和正常判罰。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該法第95條還明文規定: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李定勝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本案中的縣委、縣政府似乎並不怎麼關心,而關心的卻是“撈人”。要知道,雙峰縣委、縣政府並非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是沒有為嫌犯“請求”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這樣以文件形式為嫌犯求情,顯屬權力干預和權力越位。至於抓了一名違法的企業老闆,就斷然稱影響了企業發展和整個縣域社會的穩定,更屬無稽之談。如果如此嚴重違法的企業主,僅因與當地領導之間有私交,就可能得到一級政府的特別關照,法外開恩,那法律的正義、權威何在?果如此,那才會影響到當地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發展,並傷害著縣域社會的和諧穩定。
  不必諱言,之所以此類“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行為屢屢被媒體曝光,根源便是對此似乎是“只見曝光、鮮聞整飭”。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也是不容侵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應受到嚴懲,任何人沒有例外。政府部門,更應帶頭踐行依法治國精神。如果對每一起“以權壓法”行為予以嚴厲究責,加大一些領導人的“以權代法”成本,那麼,此類政府發文為嫌犯求情的怪況就會不斷減少,及至根絕。□周明華
  (原標題:唯有究責方能遏制“法外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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